夥伴們從事葡眾事業之收入,依稅法將產生以下兩類所得,此兩類所得皆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 執行業務所得:下線訂貨回饋之階差獎金與合格小組津貼、合格經理獎金、領導獎金、國際領導獎金、珍鑽分紅、贈車獎勵金、旅遊鼓勵金、股票鼓勵金、翡翠戒指等所得類型。
(2) 其他所得:自行購買產品回饋之個人業績獎金、獎勵旅遊出團之補助(將帥營/超越巔峰)等所得類型。
經營型態
● 以法人組織型態經營葡眾事業者:本公司於業績月份結束後,獎金發放前通知您開立抬頭「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4591036之發票,並請於通知指定日期前繳交發票至本公司,本公司確認發票內容無誤後,始於該月獎金發放日發放含5%稅款之獎金。
未如期繳交發票者,該獎金將予以保留。如逾期補開立發票者,請將發票開立之月份設定為繳交當月,並於當月月底前繳至公司,發放獎金時間將延至隔月獎金發放日。
● 法人直銷商經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登記,若尚有未開立發票領取之獎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開立繳交至葡眾公司。如漏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暨申報應納稅額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被處以罰鍰。
● 法人直銷商外之個人,自葡眾公司所取得之獎金除直接收入外之佣金收入(含階差、合格小組、合格經理、領導、國際領導、珍鑽分紅、分股、旅遊及購車等獎金與其他活動獎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一律按10%代為扣繳,依我國稅法與相關函令辦理。
● 凡因參加抽獎之機會中獎,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一律按10%代為扣繳。
● 具外國人身分或同一年度居留本國未滿183天者,其獎金按20%代為扣繳。(註1)
●「原係以本國人身分加入後更改為外國人身分」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註2)」者,請務必主動向葡眾公司更改課稅身分,避免自身因申報不實遭到國稅局追繳稅款並課以罰鍰。另若未主動更改課稅身分,而連帶造成葡眾公司代扣繳申報不實而受有罰鍰處分,亦須由直銷商負責繳納。
● 配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4 條之1 之規定,葡眾公司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將不再寄發紙本扣繳憑單, 請依國稅局扣繳資料自行申報,若對扣繳資料有疑慮,可撥打葡眾公司顧客服務專線。若沒有其他活動獎金(如將帥營、超越巔峰等)可自行至葡眾官網「直銷商專區」查詢核對當年度資料。
※註1:以上之相關稅率係以現行法令為準。如法令另有修正,皆以法令為準。
※註2:請參閱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